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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应在30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患有门诊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同时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提出治疗方案,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慢性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审批手续,经确认后,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费,超标准收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所发生的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照《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

  少年儿童需要增加的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签订定点医疗和定点服务机构合同,为参保居民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跨医疗保险年度的,以下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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