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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区)经办机构报送的县(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明细表,填制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区)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参保居民得到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参保居民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的原则确定,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保居民住院时,应认真核对《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身份证,确保人、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出入院标准和住院费用,准确记录病历,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和其它需由本人先自付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住院参保人提供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患病就医时,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办理住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后三日内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经所在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院。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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