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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18周岁以下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到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居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出示市、县(区)民政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二)重度残疾人须出示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验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重度残疾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内年满18周岁的,按照未成年居民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内年满60周岁的,按照低收入家庭满60周岁人员(现指低保)身份认定。

  第十一条 城镇参保居民如有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参保居民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迁出本市等,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二)参保居民死亡后,凭医学死亡证明和户籍销户证明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三)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升学的,凭转学证明或入学通知书由转入学校继续为其办理参保,原医疗保险编号不变;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户籍地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后,到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居民本人医疗保险编号不变;

  (五)参保居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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