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大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已经成立,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县区政府的法治源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普查工作由市政府普查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协作。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源的相关信息,协同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大同军分区负责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市建委和市气象局负责相应工作。
(二)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大中型企业人员的培训由市县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关证件。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和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
根据国家规定,在全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对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普查表,普查员首先要了解企业的情况,对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初审、认可,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员核实后的普查表进行合理性和逻辑性审核。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
市以及各县区普查机构要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大型和重点企业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其它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普查表的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