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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
(长政发[2009]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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