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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4)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5)完成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制定分级达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的要求,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规定。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落实《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按环境监测全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各项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督察。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是环境监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我局按照国家环境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和《重庆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县(自治县)和行业、企业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认定和考核工作。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能力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本市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方能上岗。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2008年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时接受能力认定。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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