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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2.按照国家及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
  4.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环保局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本片区(片区划分详见附件)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通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等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全市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区县(自治县)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日常工作;
  5.承担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
  6.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7.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8.承担国家和市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四)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应通过市环保局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数据,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片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
  (2)组织本片区大型专项监测和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3)承担本片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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