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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渝环发〔2008〕9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后果,进一步提高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水平,现将进一步落实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原则、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见附件1)。
  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辖区范围内一般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我局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发生或发现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在2小时内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2)。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的,还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及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向我局报告,并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向我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3)。
  五、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5日前,分别将上一季度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我局(报送内容见附件3),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辐射事故季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六、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修订、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分管领导和应急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能及时妥善处置辐射事故,事故报告渠道通畅,事故处理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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