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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自查整治阶段(2008年9月20-10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9月30日前应按照整治内容对本地区内在用和已经停止或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尾矿库情况,并建立尾库矿数据库和档案。针对自查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督促企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尾库矿数据库(附表)、自查情况、整改要求以纸质件与电子版形式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人:杨柳岸,电话89031757)。
  (二)督查、督办阶段(2008年10月10日-15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根据自查情况对企业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办。市环保局将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对企业整治情况、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31日-11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市固废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措施。市固废中心应于2008年11月3日前将我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告送局办公室审核,并于5日前形成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尾矿库环境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强化沟通,特别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和部署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预防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此次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管理档案资料,规范环境管理程序和行为,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工作,按时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联络人员名单及电话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人:刘洪平、姜志勇,电话:89071231,传真:89188730,电子邮件:cqhbdc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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