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看尾矿库目前堆存情况,是否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截洪设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渗滤液收集、处置装置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尾矿库是否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工程设计库容量资料、渣的种类、入库渣量登记资料等)。
(三)分类进行污染隐患整治。对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尾矿库,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超库容量、截洪设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定期维护;渗滤液收集、处置装置不正常运行,运行记录不完整等,责令企业根据评价结论制定“一厂一策”的整治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落实;对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用水环境安全的尾矿库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消除隐患。对限期整治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担任,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勇、局长助理唐德刚和局党组成员、总队长唐幸群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建管处、污控处、监察总队、固废中心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总队,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照成立区县级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按照整治内容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在用和已经停止或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本地区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尾库矿数据库。同时,按照整治要求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市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督办。其中,市局建管处对尾矿库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污控处对尾矿库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指导;固废中心对尾矿库是否符合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等进行指导,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尾矿库应急预案,建立全市尾矿库数据库,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治意见;监察总队指导区县(自治县)对尾矿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