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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环发〔2008〕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号)精神,切实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我局特制定了《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预防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西省临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 号)和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关于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全面检查、重点整治;以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自查、自纠和督办为主,市环保局进行技术指导和整治情况抽查、督办等。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废渣堆放点(以下简称“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其中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用水环境安全的尾矿库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三、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尾矿库是否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尾矿库是否达到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及处置要求,即危险废物填埋场是否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是否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产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对其尾矿库进行环境污染现状评估及风险评价(无业主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负责),得出评价结论。评价内容包括:地质安全稳定性;是否超库容、超设计标准;尾矿库周边土壤及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现状及程度;“三防”设施能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若发生溃坝等事故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及相关应急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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