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表2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口

名称

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发证时间

有效期限

许可证编号

 

 

 

 

 

 

 

 

 

 

 

 

 

 

 

 

 

 


  注:①应将表1、表2作为排污许可工作总结的附件按要求一并报送。
  ②所有数据截至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
  ③表1中“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初步统计数”不包括没有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工业企业。
  ④表2中“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填写企业排污口当前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⑤表2中的“序号”应按照企业个数进行编号,“排污口名称”应填写企业的所有排污口,“发证时间”应精确到日,“有效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年、1年、半年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