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口
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
发证时间
| 有效期限
| 许可证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应将表1、表2作为排污许可工作总结的附件按要求一并报送。
②所有数据截至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
③表1中“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初步统计数”不包括没有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工业企业。
④表2中“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填写企业排污口当前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⑤表2中的“序号”应按照企业个数进行编号,“排污口名称”应填写企业的所有排污口,“发证时间”应精确到日,“有效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年、1年、半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