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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市自2002年以来,已在工业企业、医院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实施了排污许可管理,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的排污行为,推进了污染物总量减排。2007年9月市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临时许可)证和申请表的通知》(渝环办发〔2007〕30号)和《关于申请领取换发排污许可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和《通告》),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但从具体执行情况看,还存在区县核发进度不平衡,核发审核不严,证后监管不力以及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要求还未能全部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排污许可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将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排污申报、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逐步将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收费挂钩,将排污临时许可证与限期治理挂钩。
  二、采取措施,实现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
  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向8000余家工业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与污染源普查的结果相比,还有较大数量的工业企业没有持证排污。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对照污染源普查的结果,认真分析辖区内工业企业情况,加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力度,凡是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要在今年底以前全部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其中不能达标排放的发放排污临时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工业企业,列出明细清单,督促企业整改,实现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按照《通知》和《通告》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工作。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对于无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严格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责令企业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换发)排污许可证。在对企业核发临时许可证的同时,应对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时限与临时许可期限一致,限期治理任务完成了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没有完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延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以促使企业诚信申报、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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