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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依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环保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市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表)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测评分与市环境监察总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考评情况和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年度自测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75-89分的为良好;考核得分60-74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环保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市环保局进行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对于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并由市环保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和《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由市环保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一、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2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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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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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局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 10
| 按要求及时开展市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2、未开展的,不得分;3、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4、未按要求上报名类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市局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指市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上报内容以市局统一要求为准;上报时间以邮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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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局交办件办结情况
| 10
| 按要求办结市局交办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报告,对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信息,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市局可以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4分;4、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4分;5、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上访的,每件扣4分;6、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下联系方式的除外),每件扣2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不得分;7、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8、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3、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4、报告时间以邮 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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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级监察工作开展情况(80分):各项细则扣分均在本项分值内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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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3、不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4、谎报、瞒报、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 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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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
| 5
| 按照市局要求达到环境监察标准化标准,并正式行文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
| 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不得分。
| “达标标准”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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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理案件办理情况
| 10
| 及时处理受理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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