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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通知
(渝环发〔2008〕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按照国家环境监察局的要求,国家环境监察局今年将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为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并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为做好2008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工作,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及考核计分细则,对2008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自测,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2008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同时报送电子文件)。上报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自测评分报告两部分。其中,工作报告包括年度考核工作基本情况、考核方式、考核过程、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自测评分报告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自测评分表及考核指标相关说明材料。
  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是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稳步推进全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2008年,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彭水县等17个区县应完成一级达标验收任务;万盛区、南川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秀山县等15个区(县)应完成二级达标验收任务(2009年完成一级达标验收任务);双桥区、潼南县、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等8个区(县)完成三级达标验收任务(2010年完成二级达标验收任务)。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8]4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机构建设、装备建设、基础工作和业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达标验收工作。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将纳入2008年党政“一把手”考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  李毅伟
  电 话:89071233,8918880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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