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总量指标调剂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调剂的总量指标下达给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剂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应削减项目未纳入替代削减方案。
第四章 总量指标替代削减项目的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替代削减方案应详细说明替代项目名称、削减措施,上年环境统计量、产能规模、排放的废水、废气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等。
二氧化硫替代削减项目还需要说明原燃煤设施状况、耗煤量、含硫率等情况。
第十五条 替代削减项目应纳入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年度减排任务,并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和竣工验收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批准试生产。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指标要求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验收。
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总量指标的,则应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北部新区总量指标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申请表
填报区县(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联 系 人
| | 联系
电话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可附页)
|
本辖区内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或以新带老削减方案(可附页)
|
申请调剂的总量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