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环发〔2008〕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渝办发〔2007〕286号)、《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及《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渝办发〔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批项目核总量”和“增一降一”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质量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以新带老”、替代削减等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第五条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区县(自治县),不得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总量指标的审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分析的结果,预测建设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及其他总量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