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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基本保障对象(C类)包括: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不固定的人员,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由本人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
  (二)保障对象的复核工作由各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按照《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不得擅自组织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年度复核。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领导、民政助理、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组成的低保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低保工作初审、审核中疑难的须进行研究评定,并定期对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掌握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对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申请对象,由市低保管理中心在入户调查后进行认定,对确需救助的,填写《大同市城市低保对象督办卡》(一式三联),责成县(区)、街道(乡镇)办理。
  (四)建立低保对象义务劳动制度。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必须参加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及生产自救活动。年龄在18岁-40岁的,原则上每月不少于60小时;年龄在40岁-55岁的,原则上每月不少于30小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两次以上拒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低保对象,停止其享受低保资格。
  (五)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登记,对两次或两次以上拒不接受就业介绍的低保对象,停止其享受低保资格。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低保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低保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3、及时督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低保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5、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投诉。
  6、协调相关部门,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督促落实。
  7、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备份存储工作,按时做好城市低保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职责:
  1、结合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
  2、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
  3、审批本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待遇,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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