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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0、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1、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5、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6、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7、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9、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民政对象的护理费、补助金;
  10、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区)低保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
  (一)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批准的步骤实施。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但须详实提供临时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共同加注意见。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  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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