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制订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2009-2011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
(2009-2011年 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见,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三农”的作用,特制定本推广计划。
一、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2009-2011年)的努力,在全市农村普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使我市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积极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到2009年末40%的行政村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0年末70%的行政村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1年进一步完善、扩大、提高,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1.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推广计划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营造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2.整合各方资源。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资源,在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等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3.尊重自主意愿。司法行政机关主动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和选择的活动,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意愿,努力达成共识。
4.公益服务为主。全体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坚持以公益服务为主,日常咨询、法律讲座、合法性审查等一律免费,发生实际案件代理的实行优惠收费,对列入扶贫帮困的村,可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宁波等地做法,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对免费服务的律师因误工、交通、通迅等引起的实际损失适当安排财政经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