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年检(审)制。各年检(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年检(审)制,逐步实现“一口受理、一套表式、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四个一年检(审)”。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且关联程度高的企业类年检(审),尽可能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联合年检(审)的方式进行年检(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3、分类年检(审)制。要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年检(审)。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认定的设施、设备类年检(审),要严格按照年检(审)程序进行管理;对经营情况好、企业信誉高、连续年检(审)合格的企业,可以予以免检;对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适当延长年检(审)周期;对信誉较差、问题较多的企业,可以作为年检(审)的重点加以监督管理。对某些独立性强、关联度不大的年检(审)事项,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年检(审)主管部门可积极试行延长年检(审)间隔期,改一年一检为二年或三年一检。
4、网上年检(审)制和年检(审)代理制。年检(审)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年检(审)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年检(审);鼓励举办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代办有关年检(审)工作。
5、简化年检(审)流程。凡是能够通过日常监管或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标准的,直接予以确认通过,不再要求企业到行政机关申报,并允许企业通过邮寄报送年检(审)材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证照或副本上盖章或加贴标记的外,应采取书面通知或由媒体发布年检(审)结果。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年检(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审)工作的领导,注重改善和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本部门承办的年检(审)事项从受理到决定实行全过程监管,明确办理资格、办理人员、办理职责。特别是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年检(审)事项,要逐项研究监督管理的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和改革年检(审)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提出减少年检(审)事项、改革年检(审)方式、延长年检(审)时限、规范年检(审)行为的具体措施,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年检(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年检(审)规定规范行为,不得借年检(审)搭车收费、吃拿卡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年检(审)工作监督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