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改进市级年检(审)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9〕44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的各类年检(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审核,确定保留市级年检(审)事项38项,改为日常监督检查事项26项,取消1项。现就进一步做好年检(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设立年检(审)事项
各类年检(审)事项的设定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审)事项予以保留,对无法定依据的年检(审)事项予以取消,能够通过事后审查或加强日常监督实施管理的事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进行年检。今后凡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确需设立、变更、取消的年检(审)事项,各实施机关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予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全面规范年检(审)行为
年检(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实施、规范运作、简便高效”的原则。年检(审)主管部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年检(审)事项范围内实施年检(审)行为,不得擅自设立、随意变更或取消。对公布保留的年检(审)事项,应当将具体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年检(审)程序、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年检(审)地点、年检(审)时间、办结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在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积极创新年检(审)方式
年检(审)主管部门要按照“整合部门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的要求,积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努力克服体制障碍,不断创新年检(审)方式。
1、集中办理制。各年检(审)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年检(审)事项要集中受理和办理,并按照“能进则进”的要求,尽可能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对一时难以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理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对一些特殊事项的年检(审),要采取上门年检(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企业、群众,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