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地普通高校专科级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不受限制。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县区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经委、国资委、工商、中小企业、工商联、共青团等部门)
12. 2009年全市要完成省上下达的3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各县区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各县区要结合本地财政实际,按照国家高校毕业生见习政策,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予以支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的补助经费。
13.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实习基地建设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工作。2009年全市将选择一批条件合适、特色鲜明,并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和公信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立15家单位为省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30家单位为市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县区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
14.会同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常规检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报酬,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查处取缔各类非法或违规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介实施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15.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加强预测和分析,密切跟踪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提供依据。
16.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公益性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通过举办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周,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网站的作用,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市场配置的有效性。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七)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组织、宣传、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帮扶中心、共青团等部门)
17. 建立健全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毕业生也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18.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广委办〔2009〕16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重症残疾家庭、地震重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助学贷款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实施一对一帮扶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企业吸纳、鼓励到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帮扶措施,实现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