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教学管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严禁在普通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时间,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任何学校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时间。规范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选用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并经市教育局审定批准使用的教材。 严格中小学学辅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严格控制各类竞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庆典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任何学科竞赛。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大班额。严格规范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成绩等第和给教师、学生排名并发放奖金,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3、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师德行为。树立宣传师德先进典型。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有效教学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学辅资料;严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4、规范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05〕53号)执行。
5、清理规范民办公助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公助学校,各区、县(市)应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清理任务。对于能够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民办学校管理;对于不能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停止招生或恢复为公办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假清理、走过场,切实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高中阶段改制学校,各区、县(市)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力争三年内完成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各区、县(市)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本地区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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