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的通知
(赣牧局【2008】76号)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站),奶业生产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牛业生产、社会发展)局(办):
为了规范奶牛养殖行为,把好生鲜乳质量安全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要充分认识奶牛养殖备案登记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奶牛养殖备案工作,组织各级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备案的操作程序、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要对奶牛养殖者开展培训,今年10月底之前要完成第一次培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全面开展奶牛养殖备案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各养殖场、养殖小区了解备案的内容和要求,自觉参与奶牛养殖备案登记和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工作。
二、认真做好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
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者要对其生产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
畜牧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落实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牛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编号由“36(我省代码)+XXXXXX(县、区邮编)+02(畜种代码)+20XX(年份)+XXXXXX(序列号)”组成。我省奶牛登记备案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备案表收集整理后,汇总上报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