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赣农字[2008]9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奶业重点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牛业生产管理、社会发展)局(办):
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并施行《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了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贯彻
《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对乳品质量全面监管,推进奶业健康持续发展,极其紧迫,极其重要,极其艰巨。
《条例》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奶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乳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了涉及生鲜乳生产和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质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把
《条例》落到实处,全面加强乳品质量监管,是全面整顿和振兴奶业的关键;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央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赋予了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辛劳而艰巨的职责任务。我们一定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作为保持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良好势头的当务之急,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全力以赴,狠抓监管和振兴奶业各项措施落实,千方百计保护奶农利益,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