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乌海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经费保障水平,加强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方式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财务,属于市政府办公厅二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
市会计核算中心使用市政府办公厅零余额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分别核算、反映各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收支情况。
二、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
驻外办事机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单位、分项目单独编入市政府办公厅部门预算,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按照零基综合预算原则核定。
驻外办事机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专项经费于每年安排预算时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经费预算。
驻外办事机构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驻外办事机构正式编制和非正式编制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按时核拨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经常性开支,必须控制在年初预算项目和定额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单项业务费开支由驻外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后由市财政局核拨,专款专用。
三、财务收支管理
驻外办事机构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送交市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