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法规,管理单位资产和财务。
(五)对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九)享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被聘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聘期内每年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接受纪检、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职代会、群众的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和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及有关规定。
(六)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责
第六条 被聘任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市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决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聘任合同》研究制定本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推进干部管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单位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做好职工的在职岗位培训、进修,支持和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加强和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职代会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文化教育工作,尊重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乌海市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