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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蓝天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及时清运并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杜绝随意倾倒和就地焚烧现象的发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废油、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加强建筑施工场地、道路施工、运输车辆及煤场的防尘管理,露天堆放煤炭、煤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物品,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施工单位从事道路施工、建筑施工作业时,必须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封闭堆放,采取防尘措施。运输车辆在拉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过程中,必须密闭运输或采取篷布遮盖保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组
  组 长:
  冯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伟生 市政府市长助理
  杨茂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春晓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朱建宏 市环保局总工、副局长
  吕智山 市煤炭局副局长
  高登成 海勃湾区副区长
  孟凡阳 乌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区长
  魏根焕 海南区副区长
  刘继高 海勃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 魁 乌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海宝 海南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职责和要求:严格落实减排责任制,不折不扣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减排约束任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监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进一步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对各类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把环保准入关,实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制度,把区域环境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项目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新上项目“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其污染防治工程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对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建设地址、规模、建设内容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不一致,在建的一律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点火试生产。完工拟试生产的企业,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严禁擅自投入试生产。
  加强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白灰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各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焦化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和夜间巡查频次,并按照分片、兼顾的原则派驻环境监察员驻厂,对重点企业实施24小时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对焦化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督察力度,特别是加大夜间巡查频次。另外,要做好对驻厂监察员的检查、抽查工作,对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恶意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按最高限额),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企业,移送相关部门,停水断电,并报请市政府关停。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改变“环境守法者成本高,违法者成本低”的现状。对各区不能足额征收的上收市级征收。实行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将企业的环境守法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分别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社会监督。加强企业物料堆场的环境管理,分期分批完成洗煤、焦化、电力、建材、化工等行业的物料堆场的环境整治,到2001年完成所有企业物料堆场的封闭或挡风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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