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依据矿山开采实际,结合各部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各自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勘界及范围确定工作,监督现场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及采坑回填复垦情况;负责集中收缴各项保证金并交财政设专户存储。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工程产生的环境污染(含次生污染)进行跟踪治理。对采剥场、运输线路、储料场及排土场的洒水防尘工作进行监控,对永久性露天排土场所进行环境总体评价规划,限期治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矿山工程运输车辆、火工品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非煤矿山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
市水务局:负责对矿山工程造成的水土流失、河床改道及防洪防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煤炭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露天矿和灭火工程的整体规划、审批设计及日常安全监管。
乌海煤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露天煤矿和煤田(矿)灭火工程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廉政工作进行监督。
五、具体要求
1、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区长为主要责任人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矿山开采工程管理工作,加强现场过程控制,定期召集企业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2、矿山开采工程在开发建设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和施工道路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尽量少占用土地;资源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扩大开采规模和增加采坑数量。
3、对在开采区内存在“火区”的露天矿,必须对采出的“高温体”采取有效降温、灭火措施,防止火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及产生次生污染。
4、各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既相互配合、又各自分工”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5、各执法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按照各司其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的工作,不得无故不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或不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否则按行政不作为论处。
6、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受检的矿山开采企业联合执法,对存在隐患的企业下达执法通知书,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逾期完不成的要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停止企业的开采活动。
7、我市境内(包括鄂旗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企业)所有矿山开采工程必须缴纳相关的保证金。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