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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⑤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事件的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情况。接到毗邻地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通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2 信息发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新闻办公室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统一信息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环境生态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五、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各单位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
  5.2 装备保障。有关环境应急机构要在充分发挥现有装备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4 队伍保障。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人员日常培训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人才。
  (3)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部门,按照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体系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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