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监测。
①市、区环境监测站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应急监察处置。市(区)环境监察支(大)队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赴事发现场,展开现场调查,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进行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负责人,形成事件分析调查报告。根据造成危害的实际情况,下达整改通知或实施行政处罚。
3.7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①根据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8 应急终止。由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①市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②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总结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于应急终止后的1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③应急过程评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序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 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④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