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关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专业应急预案执行。
(4)进入预警状态后,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④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应急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⑤针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⑥协调有关部门调集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社会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召集本级政府相关的协调应急会议,审核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清理和善后工作;加强对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准确通报相关信息。按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 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应急响应程序。
①开通与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发生地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④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⑤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或者上级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和生态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后,应在 1 小时内向所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各级人民政府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凡确认为重大(Ⅱ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的要在 1 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要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