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吨焦耗新水≤3.5t;
E、吨焦耗电量≤35KWh;
F、焦炉煤气利用率≥95%;
G、水循环利用率≥85%;
(2)副产品综合利用
A、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化煤气要有使用用户,若有剩余煤气,煤气要通过净化、深化处理,配套建设合成甲醇、双氧水、金属镁、陶瓷、发电、煅烧等煤气综合利用设施,消化全部剩余煤气。
B、焦炉煤气制甲醇项目不低于20万吨/年,制甲醇项目要高度集中建设。
C、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应进行有效回收。
6、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产生指标不得超过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规定的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A、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B、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C、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废渣
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等均要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4)新建焦化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二、提升煤炭开采洗选焦化产业水平
(一)煤炭开采产业水平
1、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工业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开办煤矿的规定。新建煤矿项目设计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承担,设计起点要高,开采工艺要先进。
2、煤矿项目的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监理和招投标制度。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鼓励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洗煤产业水平
1、洗煤项目的废水、废固处理及防尘抑尘要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必须有明确的配套项目落地。
2、对洗煤项目的可研、立项、审批由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论证后方可实施。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特许经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