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飞机场、火车站、中石油乌海销售公司及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二)督促检查阶段:从 11 月份开始,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做好迎接自治区政府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的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区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各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对各区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举报电话为:0473-2020021。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安排部署不力,走过场、行动迟缓的地区、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否决 2008 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于 11 月 15 日报送市安委办备案;在 11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阶段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市安委办,上报材料要详细汇报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情况,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要有具体的数字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落实追踪情况。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2008 年 11 月 15 日以后,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