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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鲜乳收购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鲜乳收购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

  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对生鲜乳收购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大力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1、做好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各地要指导生鲜乳收购站提出申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许可证内容要按要求如实填写。许可证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为江西省简称“赣”;第2位至第7位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邮编);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收购地域范围指具体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村(乡)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

  2、做好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要指导各生鲜乳收购站做好收购、检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次生鲜乳收购量、感官初检等情况,认真检测生鲜乳感官、酸度、密度和含碱等指标,同时要做好每批次生鲜乳的运输销售记录,建立详细的收购、检测、销售档案。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保存2年。

  3、加强生鲜乳运输环节的管理。生鲜乳运输车辆要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认真核查生鲜乳运输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生鲜乳准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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