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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

  2008年度国家确定我省12个县(市、区)为国家生猪调出大县。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07〕16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有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设施,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猪、仔猪和饲料等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支出,发展猪肉生产、流通和加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以及保险费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各地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坚持资金适度集中使用原则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应适度集中使用,项目安排应结合当地生猪生产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科学筛选建设项目,不搞面面俱到。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确保项目建一个成一个,取得应有效果。通过几年的建设,使生猪产业发展基础和生产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三、认真编制好资金使用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畜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结合当地生猪产业发展的实际,编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方案包括2008年度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规模、实施地点、建设目标、资金计划、经济效益分析和实施效果等。项目实施方案由各生猪调出大县财政局、畜牧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复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地必须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和资金计划。

  四、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和资金监管

  各调出大县财政局、畜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调出大县要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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