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的通知
(冀卫妇〔2008〕2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提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申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依据《母婴保健法》、《河北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试行)》,对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评审、验收。经专家评审认为,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在科室设置、仪器设备、人员资格和技术操作及水平等方面已达到基本标准。经研究,批准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承担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望该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法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