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大新农合基金监管力度,推动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国务院新农合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第四季度在全国开展以新农合基金监管为重点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并要求各省先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而后,国务院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进行抽查。为做好我省2008年新农合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新农合总体运行情况,包括2007年和2008年1-9月份;
2、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新农合基金筹集、专户设立、基金使用、基金支出、基金结余及处理,以及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新农合账目进行调整等情况;
3、新农合基金审计和监督情况,包括农民参与监管的情况;
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
5、新农合基金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二、督导检查办法
各市在对2007年新农合考核评价、2008年上半年新农合工作检查督导的基础上,结合本次专项督导检查的要求,组织各县(市、区)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活动,同时要组织人员做好抽查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此次督导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督导检查工作质量。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安排部署,在普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重点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市的自查报告务于10月15日前将报省卫生厅农基处。
省新农合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市新农合运行情况,基金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联系人:张小桃、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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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