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开展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贷款管理。
  1、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3、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不得实行上浮。
  4、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按年、季、月,分次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程序。
  1、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由市商业银行提供的《乌海市生源地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3)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帐号;
  (4)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工资证明及复印件;
  (5)市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市商业银行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
  3、借款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与市商业银行签订《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商业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4)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5、贷款发放前后,市商业银行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六)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
  1、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额按市商业银行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