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证件发放
(一)符合办证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区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登记,并随带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1份;
2、本人二寸免冠近照8张;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发证条件的,区残联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三)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区残联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换发二代《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区残联收回。
九、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一)补办《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公示15日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领取登记表,填妥内容,随带照片8张、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区残联补办手续。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三)《残疾人证》内容变更。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由区残联办证人员予以更正,并加盖办证人员印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需经重新鉴定。
(四)《残疾人证》注销。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已死亡的,由区残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十、《残疾人证》发放要求
(一)加强管理。《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或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监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二)严格评定。各鉴定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