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冀卫规财〔2008〕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冀卫规财[2008]27号)的有关规定,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为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冀卫规财[2008]2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凡确定为承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通过国际招标网共同抽取。其中招标人方面的评委由项目单位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选派。
3、采购设备的配置标准、数量和技术参数等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清楚确定,不允许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时增减、变更,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中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