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次补偿
为使合作医疗基金充分有效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方案需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二次补偿实施前要将补偿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二次补偿实施后要公示二次补偿结果,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二次补偿应在本年度内完成。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附件2
河北省2009年推荐的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选择办法
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参合农民医疗服务利用(住院率、特殊病种发病率、正常产住院分娩率)和医疗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特殊病种年人均门诊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费用)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择与本地实际相适宜的省卫生厅推荐的统筹补偿方案。
二、筹资标准(同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三、基金分配(同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四、补偿方案
(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1、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
2、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以设定在20%-30%左右为宜。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要注意科学合理限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最高补偿额和每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等控制指标。
(二)住院统筹补偿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起付线 补偿比 起付线 补偿比 起付线 补偿比 起付线 补偿比
乡级 100 80% 150 80% 200 75% 200 70%
县级 200 70% 250 70% 300 65% 400 60%
县以上 800 60% 1000 55% 1500 50% 2000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