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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费用补偿
  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家庭账户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负部分和健康体检。家庭账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合缴费。
  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以设定在20%-30%左右为宜。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要注意科学合理限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最高补偿额和每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等控制指标。每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一般以设定在30元-50元为宜。原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自负部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二)住院费用补偿
  1、起付线
  乡级 县级 县以上
  100-200元 200-400元 800-2000元
  注:
  ⑴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
  ⑵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2、补偿比
  乡级 县级 县以上
  70%-80% 60%-70% 45%-60%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3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各县(市、区)可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的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特殊病种,制定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方案,一般应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特殊病种(仅供参考):
  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尿毒症肾透析、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特殊病种需由病人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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