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5号)
各市卫生局:
为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科学制定统筹补偿方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我厅对2008年1-9月份全省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提出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并推荐4个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供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应用。
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2、河北省2009年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家庭账户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
助:每参合农民每年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40元。筹资标准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基金
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家庭账户基金
门诊家庭账户按每参合农民10元计入。
2、门诊统筹基金
按当年一般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当年提取的风险基)15%-25%的比例分配门诊统筹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原则上,第一年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4%提取,第二、三年分别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应根据每年统筹基金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风险基金占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