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的通知
(冀卫妇〔2008〕22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提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申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依据《母婴保健法》、《河北省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试行)》,对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进行了评审、验收。经专家评审认为,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在科室设置、仪器设备、人员资格和技术操作及水平等方面已达到基本标准。经研究,批准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为河北省产前诊断分中心,承担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望该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法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