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农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登记制度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7号)
各市卫生局:
随着新农合制度在我省的全覆盖,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新的形势和新问题对我们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对新农合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分析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掌握工作重点,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新农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登记制度。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公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畅通监督渠道,多种形式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二、群众通过信件、来电、来访等方式的举报,受理人要作好登记、编号,认真填写《新农合群众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一般问题,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答复,并将答复处理意见登记在册备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呈报领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认真组织查处,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果。对上级交办、转办的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时限上报结果的,经上级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原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四、新农合违规举报原始资料、处理过程中的证据、证人笔录、调查记录、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专人妥善保管。对“暂存待查”的举报材料也应妥善保管。
五、办理举报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凡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新农合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卫生局每月5日前向市卫生局汇总上报、各市卫生局季后首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汇总上报。2008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对新农合既往发生的所有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登记工作,并将市、县查处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报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