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
2、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
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
一、建设规模
1、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置中心卫生院的乡(镇)不再重复设置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建设标准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要求;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应符合表2要求。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应不超过标准的20%。
表1
乡镇人口数(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3000以下
| 150
|
3000-4000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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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50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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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6000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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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0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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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8000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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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9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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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0000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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