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31号)
各市卫生局:
近日,卫生部下发了《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应具备的条件,应坚持的原则,健康体检资金来源,健康体检的对象、时间和方式,体检项目,承担体检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组织管理与监督及同步建立健康档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确定是否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工作前,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管理状况和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不宜开展。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制定新农合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报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健康体检一定要遵循参合农民自愿原则,合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项目,要与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体检收费标准,确保体检质量。体检费用要在体检工作结束、经过认真核查后拨付,不得采取预算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在健康体检的同时必须为体检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今后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奠定基础。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确保健康体检工作规范进行,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和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