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2009年7月中旬为准备阶段。各市(区)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查阅收集相关资料;7月下旬-9月为外业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10月为考证录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逐级上报;11月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完成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建立泰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充实泰州地名GIS管理系统,开展地名声讯服务等。

  六、组织领导

  地名普查工作由市、各市(区)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组织、发动、培训、协调等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组成相关工作班子,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真实、有效、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附件:泰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泰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 牵头负责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工业园区、开发区、区片、地片)以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统计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宣传部门 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财政部门 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公安部门 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建设(市政、房管)、交通部门 负责提供建筑物(房屋、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人事(编委办)部门 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